近日,投资者诉顺灏股份(原股票简称:上海绿新,代码:002565)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每日商报财经律师团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告诉商报记者,根据上海二中院通知,定于7月14日进行证据交换。
2016年7月27日,上海绿新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被证监会处罚。2016年12月23日,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绿新更名为顺灏股份不影响股民索赔,在处罚公布后,我们已经代理两批共11位股民起诉索赔367万元,下周参加法院证据交换,目前正在准备第三批起诉材料。根据司法实践,股民不起诉,公司不会主动赔偿。”厉健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顺灏股份(002565),并在2016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律师费是风险代理,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厉律师提醒,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从2012年1月1日到2016年8月底)、详细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