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虚假陈述案首次开庭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2018-01-30 来源: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新力金融,代码:600318)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每日商报财经律师团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表示,合肥中院已于1月26日安排首批案件开庭。

2017年9月,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称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

2017年3月31日晚,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立案消息影响,新力金融复牌后连续三日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起诉资料显示,原告占先生来自浙江,他在2017年3月3日至3月31日期间,买入26000股新力金融股票,卖出11000股,持股成本30.38元/股,剩余15000股在4月20日全部卖出,卖出单价22.47元/股,经律师计算,索赔金额118942.02元。

“首次开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揭露日认定、是否证券系统风险导致投资者损失。我们正在继续征集投资者索赔。”厉律师表示,由于揭露日有争议,暂定索赔条件:一、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7年4月1日期间买入新力金融股票(600318),并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二、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7年9月1日期间买入新力金融股票(600318),并在2017年9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风险代理,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律师提醒,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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