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科股份,代码:002633)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每日商报财经律师团、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申科股份投资者索赔已经全面启动。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2015年9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全波,实际控制人、总经理何建东与严海国等人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系列协议,每份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转让股份均超过5%,内容均涉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但除12月1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申科股份均未按规定予以披露。证监会浙江监管决定对申科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何全波、何建东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16年8月5日,申科股份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规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历史交易显示,警示函公告前一个交易日,2016年7月21日申科股份收盘价25.5元/股,当日涨幅6.83%。警示函公告后,申科股份于2016年8月8日复牌,当日跌停收盘价22.95元/股,此后股价连续四日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早在证监会立案时,我们已经开展索赔预登记,如今正式处罚公布,我们即将代理投资者向杭州中院起诉索赔。”厉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8月4日期间买入申科股份股票,并在2016年8月5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风险代理,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或全部卖掉之日)、详细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