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诉新力金融案一审判决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2018-06-12 来源: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新力金融,代码:600318)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每日商报财经律师团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告诉记者,首批案件一审已判决,索赔条件或有重大调整。

2017年9月, 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称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行政处罚公布后,股民占先生率先向合肥中院起诉新力金融,索赔金额约12万元。合肥中院于今年1月28日安排一审开庭,6月8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揭露日如何认定?原告主张证监会立案之日,理由是立案公告后三个交易日股价累计下跌23%,足以警示投资风险,符合首次、揭露、全国范围的要件,而被告主张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主要理由是处罚事先告知充分揭露违法事项。一审判决采纳被告意见,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投资者正在考虑是否上诉。”厉律师表示,根据一审判决,最新索赔条件调整为: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7年8月31日期间买入新力金融股票(600318),并在2017年9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律师费风险代理,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律师提醒,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2015年1月1日到2018年3月31日)、详细联系方式。同时,股民也可以拨打证券维权热线13806513406进行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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