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晚,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巴士 代码:002188)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ST巴士虚增利润金额巨大,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目前他们正在征集*ST巴士投资者依法索赔。
浙江监管局查明,*ST巴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ST巴士全资子公司巴士科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累计虚增2017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纳入*ST巴士合并报表范围后,导致*ST巴士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在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增1月至3月营业收入13299201.43元、净利润10721960.12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268.87%,使*ST巴士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月至6月营业收入33983987.48元、净利润27061114.67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127.17%,使*ST巴士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净利润34938845.85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33.45%。2018年7月4日,*ST巴士对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并公告。浙江监管局决定:对*ST巴士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15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厉健律师表示,浙江证监局依据2005年《证券法》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通俗来说就是“老案老办法”,适用罚金幅度中等,但对受损投资者来说,依法索赔才是关键。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暂定在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6日买入*ST巴士股票,并在2018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底,如果之前有买,从首次开始)、详细联系方式。投资者可以拨打证券维权热线13806513406咨询。